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6]23号)精神,为规范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能,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做大做强高效物流
(一)扶持对象的审定及扶持标准
1.新注册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2.对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要点:企业概况,申请扶持资金的理由及金额。
2.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拨款审批表(审批表样式附后)。
3.企业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样式附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注册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物流企业,需提供当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足6个月的,营收标准减半,奖励减半)。
6.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物流企业,需提供两个年度的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
7.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需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证明文件。省级重点物流示范园区需提供省发改委证明文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需提供省经信委证明文件。
二、大力促进金融集聚
(一)扶持对象的审定及扶持标准
1.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地区总部和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认定新设立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至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
(二)申报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在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常州市级及以上分行、分公司;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准金融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区内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投机构等。
(三)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要点:企业概况,申请扶持资金的理由及金额。
2.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拨款审批表(审批表样式附后)。
3.企业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样式附后)。
4.金融机构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或有效批文的复印件。
5.准金融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五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如企业提高实收资本总额,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应条款差额部分奖励。
三、加快培育平台经济
(一)扶持对象的审定及扶持标准
1.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高新区,支持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奖励300万元,第二、第三年奖励150万元。
2.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住两用)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年实缴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
3.对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支持综合购物、娱乐、会展、旅游、文化、酒店、特色餐饮于一体的商旅文休闲综合体发展壮大,对全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不含商务楼宇),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年度实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市三星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30万元。
(二)申报标准
1.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为投资性公司和非投资性公司两类。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2)国内知名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是指连续两个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以及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功能性机构。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地区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高新区内,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同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2)功能性机构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高新区内,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服务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3.国内知名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高新区内。
(三)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要点:企业概况,申请扶持资金的理由及金额。
2.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拨款审批表(审批表样式附后)。
3.企业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样式附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需提供省商务厅认定文件。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需提供母公司列入“中国企业500强”证明资料,母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证明文件。
6.新引进总部企业兑现“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奖励3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奖励150万元”条款,需提供三个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
7.商务楼宇运营管理主体需提供所有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个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
8.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需提供上个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商务服务业企业指代理类(包括商标、专利、广告、代理,设计、策划、法律事务、信息技术咨询等机构)、经济类(包括会展、典当、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技术中介、证券期货中介等机构)、鉴证类(包括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工程监理、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企业。
9.商旅文休闲综合体需提供区商务局认定文件,并提供两个年度的入驻企业营业收入汇总清单、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
10.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供省发改委证明文件;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市三星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需提供市发改委证明文件。
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
(一)扶持对象的审定及扶持标准
1.对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非跨境)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3.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总投资超1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竣工运行一年以上,经认定,按照其投入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完善电商配送体系,入驻经认定的电商物流园的电商配送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7.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海关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后,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1000平方米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将跨境电子商务与“体验店”、“保税展示”、“市场采购”、“O2O”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拓展贸易业态,延伸服务功能。进入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要点:企业概况,申请扶持资金的理由及金额。
2.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拨款审批表(审批表样式附后)。
3.企业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样式附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供具有法定资格机构提供的验资证明、由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书)、员工社保、房屋租赁合同、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足6个月的,营收标准减半,奖励减半)。
6.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需符合国家商务部制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需提供由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的,需提供2年以上,服务协议、所有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8.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需提供由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书)、经第三方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所有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9.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需提供国家、省、市认定文件。
10.电商物流园由区商务局认定。入驻电商物流园的电商配送企业(指注册在电商物流园内),需提供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含无税务行政处罚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局章)、电商物流园区入驻合同。
1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由综保区投资公司负责认定。兑现租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供由海关认可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与综保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发票。兑现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证明材料。
五、全面优化旅游休闲
(一)扶持对象的审定及扶持标准
1.对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旅游景区(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3.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经认定的主题文化酒店、特色精品酒店、知名连锁经济酒店入驻高新区,客房数在200间(含)以上,且在区内纳税年度超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当年度被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
5.对新评定的省四、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要点:企业概况,申请扶持资金的理由及金额。
2.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拨款审批表(审批表样式附后)。
3.企业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样式附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5.新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点),需提供江苏省旅游局认定文件;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需提供江苏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认定文件。
6.旅游景区(点)需提供A级旅游景区(点)认定文件、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新认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需提供国家旅游局证明文件。特色精品酒店、知名连锁经济酒店由区经发局认定,需提供装修工程验收报告(含消防验收报告)。
8.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新评定的省四、五星级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需提供省旅游局证明文件;全国百强旅行社需提供国家旅游局证明文件。
六、其他事项
1.企业上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税务、审计等部门查补税额。凡2016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或进区的企业,从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2.扶持资金按年度受理核拨,由各镇、街道、园区先行受理、初审,汇总报区经发局审核。受理时间为次年6月份开始,至7月底结束,过期作自动放弃。
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4.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缴税金额均指区内纳税金额。所有营业收入、上缴税收等基数均以2015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所有营业收入、上缴税收首次达到指2016年1月1日后首次达到。
5.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如已获得“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23号)同一条款、同一评定名称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应条款差额部分奖励;同一条款中不同评定名称的一次性奖励应分别兑现。
6.申报材料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且需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常州市新北区商务局 2016年12月7日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2月7日印发 |
共印50份
附件一:
新北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兑现拨款审批表
(做大做强高效物流)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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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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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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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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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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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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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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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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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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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营业收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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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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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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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及园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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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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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新北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兑现拨款审批表
(大力促进金融集聚)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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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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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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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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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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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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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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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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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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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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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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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三:
新北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兑现拨款审批表
(加快培育平台经济)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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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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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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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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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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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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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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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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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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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营业收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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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收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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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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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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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及园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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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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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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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四:
新北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兑现拨款审批表
(加速发展电子商务)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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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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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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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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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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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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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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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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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营业收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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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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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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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及园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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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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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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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五:
新北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兑现拨款审批表
(全面优化旅游休闲)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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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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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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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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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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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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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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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缴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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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营业收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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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点)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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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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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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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及园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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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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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六:
承 诺 书
新北区经发局、财政局、商务局:
我单位申请“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本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如经查实,有拒绝、拖延、转移、隐匿、谎报、篡改、伪造、变造、毁弃的情况,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