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暨开展“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 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暨开展“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 评选活动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18-06-25 】 【字号 大 中 小】 |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推进我市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做大、做强一批农业知名品牌,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效支撑。经研究,决定印发《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并在全市组织开展 “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评选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一、评选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市级农产品品牌目录。在此范围内评选出十个品牌产业大、产值高、口碑好、知名度高、辐射带动好,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二、评选原则 1、坚持自主申报。品牌拥有主体自愿参与评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坚持公开公平。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专家评审等对品牌进行综合评分。 3、坚持示范带动。评选出的品牌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对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三、申报条件 列入《常州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品牌,经辖市(区)推荐“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 四、评选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市农委发布《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符合申报条件的品牌拥有主体自愿提交申报书,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辖市(区)推荐。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研究提出意见,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农委。在此范围内每个辖市(区)推荐2-3个品牌作为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候选,并填写推荐表,由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农委。 3、制定目录。市农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4、“十大”评选。根据辖市(区)农业行主管政部门推荐,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专家评审等,经最后综合评定确定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 5、重点培育。对选出的十大品牌主体须按照“一品一策”思路,精心制定并上报品牌三年培育推广方案,方案经市农委批复同意后实施。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按照《关于印发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常农计〔2018〕14号)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对入选十大品牌的区域公共品牌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申报项目,对入选十大品牌的企业产品品牌由企业主体申报项目。 6、动态管理。建立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动态管理的考核管理机制,每年对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培育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须按照要求整改,否则取消创建资格,不再给予今后农产品知名品牌创建奖补扶持。 请各辖市(区)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申报和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推荐。将纸质件及电子文档于2018年7月1日前报送到常州市农委市场信息处,联系人:黄磊,联系电话:0519-81668241。 附件:1. 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2. 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推荐表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常州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常”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结合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就是对照标准条件、按照程序办法等,将常州农产品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宣传推介、扶持发展。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所公布的常州农产品品牌,是指常州市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禽、水产及产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产品品牌。 第二章 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无偿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 第五条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常州农产品品牌的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常州农产品品牌建设专家库,对常州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论证、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品牌,加强对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中辖区内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品牌推选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已经获得常州市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常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请;对尚未获得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品牌持有者在常州市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 2、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已经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注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之一且在认证有效期内。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上一年度该品牌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效应明显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的,予以优先推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选: 1、近一年内品牌产品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 4、近三年内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如实填写《常州市农产品品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研究提出意见,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3、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 第四章 目录的发布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建立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1、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6、发生其他需要立即清退行为的。 第五章 品牌监督保护与宣传扶持 第十四条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列入目录品牌的保护,加大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大力宣传推介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在组织参加展示展销活动中优先考虑,鼓励、支持、委托社会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在对消费者、生产者、农业部门、相关专家的调查、核查及评价基础上,大力推介最受消费者欢迎、最具影响力的常州市农产品品牌。 第十六条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大力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将扶持农产品品牌发展作为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安排一定资金,对从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中评选出常州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归口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只有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才有资格向上推选到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目录制度由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目录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申请列入常州市农产品品牌目录承诺书(样式) 2. 常州市农产品品牌基本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