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着力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常州乡村振兴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常发〔2019〕1号)文件精神,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水平。现就做好2019年度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抓好宣传发动,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认定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农民合作社星级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程序,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三、线上线下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网站(http://58.216.242.31:8083/czafpms/)进行信息注册和申报,准确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同时线下纸质报送相关内容。网上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7月28日。 四、按时行文报送。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本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人:茆 俊,李国华,85680716。 附件:2019年度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2019年度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对象,原则上为市域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种养结合等县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对象,原则上为上述领域范围内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满一年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019年合作社星级认定40家以上,原则上星级合作社申报,采用递增方式进行,即无星级可申报一星级、一星级可申报二星级、二星级可申报三星级,个别进步较快运作规范的合作社也可跨星级申报。优秀家庭农场认定40家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农民合作社方面(100分): 1.设立登记(7分) 1.1 合作社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1年以上,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等相关资料完整,缺一项扣0.5分(1分); 1.2 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齐全,缺一项扣0.5分(1分); 1.3 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手续程序明确,有成员签名的入社、退社申请材料并存档(1分); 1.4 合作社现金出资成员占成员比例30%以上得0.5分,每增10个百分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2分); 1.5 合作社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总股本的20%,股权排列前5位成员入股总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0%,达到得2分,达不到得1分(2分)。 2.内部建设(10分) 2.1 合作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基本办公设施(0.5分); 2.2 合作社有固定的会议、培训场所,面积50㎡以上得1分,每增加50㎡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2分); 2.3 在合作社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挂营业执照得0.5分,在场所外面悬挂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得0.5分(1分); 2.4 合作社相关制度公开上墙,包括《章程》、组织机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每项0.5分,总分不超过2分,缺一项扣0.5分(2分); 2.5 合作社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工作制度,有会议记录,有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每项制度得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2.5分); 2.6 合作社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1分)。 2.7 合作社建立党建工作好、服务群众好、制度建设好、发展运行好、社会和谐好“五好”党支部的得1分(1分); 3.民主管理(8分) 3.1 合作社“三会”组织健全,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明确相应职责(0.5分); 3.2 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全年召开1次得0.5分,2次以上得1分,会议记录完整并有成员(代表)签名得0.5分(1.5分); 3.3 理事会全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记录齐全并有出席会议成员签名得1分。监事会全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齐全并有出席会议成员签名得1分(2分); 3.4 合作社实行社务公开,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监督(1分); 3.5 健全社务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合作社日常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监督(1分); 3.6 依法开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主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分)。 4.发展规模(14分) 4.1 合作社成员50户以上得1分,每增加20户加0.5分;或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30台(套)以上得1分,每增加10台(套)加0.5分。总分不超过3分(3分); 4.2 合作社经营规模:农机类作业2000亩以上,粮油类种植800亩,水产类养殖400亩,蔬菜种植100亩,茶叶种植300亩,果品种植300亩,生猪饲养量达到5000头,奶牛饲养100头,家禽饲养5万羽得1分,随规模增加适当加分,其他类合作社参照上述标准打分,总分不超过4分(4分); 4.3 合作社销售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得3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5分); 4.4 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得0.5分,100万元以上得1分,250万元以上得1.5分,500万元以上得2分(2分)。 5.服务能力(24分) 5.1 合作社为成员开展统一服务,实行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每一项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2.5分); 5.2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达到50%得1分,每增10个百分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2分); 5.3 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或组织服务收入比例达到50%得1分,每增10个百分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2分); 5.4 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的,得2分,建有核心示范基地的,得1分(3分); 5.5 合作社全年组织成员培训2次以上,且成员参加比例达到60%以上(1.5分); 5.6 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采用条形码的得1分,实施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加1分(2分); 5.7 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得0.5分,获得市级以上名优或名牌产品的加0.5分(1分); 5.8 合作社注重产品质量,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每获得一种认证得0.5分,总分不超过1.5分(1.5分); 5.9 合作社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富民合作、劳务合作、民宿合作、休闲观光合作等类型的合作得2分(2分); 5.10 合作社开展农商对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业物联网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模式的,得2分,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专卖店和体验店(点)加1分(3分); 5.11 合作社从事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的,得2分(2分); 5.12 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农产品网上销售额50--100万元的得1分,100万以上的,得1.5分(1.5分)。 6.示范带动(11分) 6.1 合作社销售、盈余、成员收入全年增长10%以上的得3分,达不到酌情扣分(3分); 6.2 合作社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力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得3分,在合作社带动下形成一村一品的加1分(4分); 6.3 合作社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程度较高,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2分); 6.4 合作社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2分)。 7.财务核算(18分) 7.1 合作社单独建帐核算,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资料(1分); 7.2 合作社设有专门的会计机构得0.5分,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得0.5分,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得0.5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得0.5分(或由县级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2分); 7.3 合作社根据财会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各类账簿,能够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登记各项经济业务,杜绝“流水账”等现象的存在(2分); 7.4 合作社财务凭证填写内容真实,科目准确,审核完整,装订规范(1分); 7.5 合作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分); 7.6 合作社主动接受镇(街道)农经部门指导和监督,定期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1分); 7.7 合作社盈余分配实行按交易额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得2分,实行二次分配且按交易额分配比例超过60%以上的得2分(4分); 7.8 合作社有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基地建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筹集,财政扶持、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得2分,没有达到要求的,则相应扣分(2分);(没有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得2分); 7.9 规范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建立成员账户,财政补助、各种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3分)。 8.档案管理(8分) 8.1 合作社制定档案管理制度(1分); 8.2 合作社配有专门档案柜得1分,设置专门档案用房的加0.5分(1.5分); 8.3 合作社有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1分); 8.4 合作社注重档案收集,在设立登记、民主管理、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统一服务、财务分配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均收集完整,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和编目(2分); 8.5 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的得1.5分。达到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的合作社加1分。(2.5分)。 (二)优秀家庭农场方面(100分): 1.设立登记(10分) 1.1 符合常州市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经农经部门认定满一年,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3分); 1.2 农场主原则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从业人员主要为家庭成员。农场主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4分); 1.3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公章及法人名章齐全,办公场所挂有营业执照,醒目位置挂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名称的家庭农场标识牌。有为农场人员提供培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3分)。 2.经营规模(10分) 2.1 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不少于5年(5分); 2.2 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规模在100-300亩;从事园艺业的,露天生产为50-150亩,设施栽培30-50亩;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肉禽年出栏20000-50000羽,蛋禽存栏2000-10000羽,奶牛存栏50-300头,水产养殖50-15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5分)。 3.经营管理(27分) 3.1 有岗位职责、生产经营、技术规程、财务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7分); 3.2 家庭农场基础台账齐全,主要记载家庭农场每年度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和记载用工、投入、营销等基本情况(8分); 3.3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有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6分); 3.4 配有专门档案柜,对档案实行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归档的文件资料完整,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6分)。 4.经营能力(25分) 4.1 家庭农场主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经营管理水平较高(5分); 4.2 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齐全,具备较好的农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具有较先进的农业机械,基本实现作业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5分); 4.3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民以土地、劳力、资金等形式入股,自主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村办合作农场(5分); 4.4 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100%;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5分); 4.5 配备必要的电脑等相关硬件设备,开展农场特色农产品宣传和网上推介、销售活动。开展农场特色农产品订单生产、订单销售,与农超对接和直营配送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拓宽销售渠道。农产品网上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5分)。 5.质量安全(18分) 5.1 有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生产、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4分); 5.2 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产品质量可追溯(4分); 5.3 拥有或使用注册品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5分); 5.4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5分)。 6.综合效益(10分) 6.1 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稳定,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其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5分); 6.2 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5分)。 三、认定程序 农民合作社星级和优秀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自愿申报。根据认定标准,有意愿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均须线上线下同时申报,线上申报内容及上传资料见网站要求。 线下通过纸质材料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上报。合作社资料包括:星级认定申报表、认定评分表、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名优农产品和“三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家庭农场资料包括:优秀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认定评分表、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及2018年财务收支记账复印件。 2.镇级初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逐一检查核实,逐项核分,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签署意见后,报辖市、区农业农村局。 3.辖市区审核。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定汇总表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辖市、区农业农村局,采用多种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认定意见。 5.网站公示。市农业农村局讨论形成星级合作社、优秀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并通过本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6.颁发牌(证)。对通过认定的星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秀家庭农场,由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管理和扶持 (一)被认定为星级等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底要将年度工作总结、年末财务报表和自评表等材料报送镇(街道)和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降低或取消星级合作社、优秀家庭农场决定,3年内不得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的; 3.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规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等违禁物质,提供不合格农产品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星级合作社,初次认定可获得财政扶持资金“以奖代补”奖励,再次认定的,可获“升级”资金奖励。认定为优秀家庭农场的,可获得财政扶持资金“以奖代补”奖励。 附件:1. 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 2.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汇总表 3.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4.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申报汇总表 5. 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评价表 6.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评价表 附件1 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
附件2 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汇总表 辖市区(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件3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附件4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申报汇总表 辖市区(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件5 2019年常州市农民合作社星级认定评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星级认定实行评分制,以得分高低确定星级等次。 2.备注栏填写:(1)数字指标填写2018年底实绩;(2)扣分原因。
附件6 2019年常州市优秀家庭农场认定评价表 家庭农场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家庭农场认定实行评分制,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家庭农场。 2.备注栏填写:(1)数字指标填写2018年底实绩;(2)扣分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