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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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发〔20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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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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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办 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农业农村行业(条线)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振兴。现就组织培育示范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工作指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断发展,整体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带动效果日益显现、引领作用持续发展的发展态势。但同时,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培育示范主体,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引领作用,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运行水平和发展实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建设之路,使其真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为构建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规范提质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健全指导服务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促进我区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目标。通过几年的培育,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培育体系更加健全,全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蓬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得到巩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运行水平、经营效益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 三、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详见附件《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申报示范的主体,在每年的6月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农民合作社资料包括: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信用承诺书、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传合同、现场照片等。家庭农场资料包括: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信用承诺书、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二)镇(街道)审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认定。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区示范主体候选名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并公布名单,并建立名录。 四、工作机制 1、加强服务指导。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制定示范主体培育发展规划,抓好规范化建设培训,提升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整体素质,打牢培育基础。建立示范主体辅导员挂钩制度,为培育对象配备辅导员,指导服务示范主体健康发展。 2、强化项目推进。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培育,示范主体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各培育对象要制定好自身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围绕培植目标,在推进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组织谋划一批项目,扎实推进,确保一年规范运行,二年初见成效,三年基本建成,真正成为行业标杆。 3、聚集政策扶持。各级财政支农项目重点扶持示范主体建设,支持重点合作社提升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能力建设,对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和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类型的培育对象予以倾斜。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培育对象,协同有关部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指标。培育对象优先参加各类农产品宣传、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培训活动。 附件: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农民合作社方面 申报示范农民合作社,应该遵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1、组织运行规范 1.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1.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2、生产经营良好 2.1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2.2、规模实力较强。原则上入社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2.3、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3、服务成效明显 3.1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 3.2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 4、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家庭农场方面 1、规模适度 1.1 农场主原则上为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从业人员主要为家庭成员,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农场主应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 1.2 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1.3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的面积在300亩;露天园艺业作物面积150亩,设施栽培(考虑工厂化生产)面积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3万羽,蛋禽养殖存栏1万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0头,奶牛养殖存栏1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2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400只,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2、运营平稳 2.1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 2.2 家庭农场“三簿”齐全,主要记载家庭农场每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和记载用工、投入、营销等基本情况; 3、技术先进 3.1 家庭农场主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3.2 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齐全,具备较好的农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 4、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5.1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试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5.2 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5.3 家庭农场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 5.4 家庭农场符合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政策的。 二、管理监督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对示范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组织新一批示范主体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示范主体,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从名录中删除。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止运营的; 3、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对拒绝监督检查、例行抽检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未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 6、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7、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示范称号的。 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示范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填写《建议取消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汇总表》,报区级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表:1. 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 2.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3. 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书 4.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信用承诺书 5. 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汇总表 6.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汇总表 7. 建议取消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汇总表 附表1 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
附表2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附表3 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书
附表4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信用承诺书
附表5 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汇总表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汇总表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7 建议取消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汇总表 填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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