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省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召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会商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
第四条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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