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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保护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农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


第三条农业保护资金补助对象是实施农业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开展农业执法监管,提供农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执法主体等。


第四条农业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业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包括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等。


(二)提供农业公共产品与服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监管、农业信息与技术服务、农村经营管理、农机服务、农业病虫害防治等。


第五条农业保护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主要分四类:


(一)直接下达项目。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明确,资金用途确定的项目,省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解计划,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二)备案制项目。对建立了项目库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或者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明确的,具体项目由地方筛选确定的专项,省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因素,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省属单位在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内,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项目,报省备案。


(三)竞争立项项目。对需要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项目,省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及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在省级下达的指标额度内,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六条 项目审查。需要申报的项目,由市县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联合行文报省农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农口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项目涉及专业技术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农业保护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考核后拨付尾款,或财政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农业保护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保护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业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