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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的管理,更好发挥对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监管的支持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是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为省、市、县(含由原来的县成建制划转的涉农区)。


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用于与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财政支农政策、管理制度等研究;


(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评审、咨询等;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审计、跟踪评估、绩效评价、统计分析等;


(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监管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包括:必要的信息网络软硬件建设、项目库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干部培训、宣传等。


(五)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用于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和市县发展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及工作安排确定用于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和市县发展项目的预算。


第八条 用于单位发展和省直发展项目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农项目管理需要,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九条 市县发展项目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当年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安排、各地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量、工作实绩、承担省厅委托的支农项目资金监管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实际需求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 单位发展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直发展项目在6月底前提出分配方案,在9月底前下达;市县发展项目在6月底前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编制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及使用绩效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奖金、津贴发放,也不得用于与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无关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收回省补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自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7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