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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4〕32号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部分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江苏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收取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财物,单位应当主动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缴款人通过网银等非现金缴款方式缴款后需要纸质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八条 江苏省财政票据基本样式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江苏省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定期公布。


第九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