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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打假发﹝2014﹞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及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10日

江苏省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

工作规则

参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打假办发〔2014〕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督办范围
(一)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批示,或者列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涉及我省侵权假冒案件。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者明确指示,要求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侵权假冒案件。
(三)侵权假冒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需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的侵权假冒案件。
(四)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反响强烈,且久拖不决(2年以上),必须尽快办结的侵权假冒案件。
(五)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地区、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的,提请省领导小组督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工作程序
(一)作出督办决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五种情形,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并报经省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将该案件作为重大案件纳入协调督办范围。
(二)启动督办程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线索,明确案件主办地区或成员单位,以及协办地区、成员单位。
(三)发出督办公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向案件主办地区或成员单位发出督办公函,或者与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向主办地区发出督办公函,抄送承担协办任务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
(四)办理过程协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办单位或地区需要,采取召开案件协调会、定期发布进展情况、现场协调督导等方式,协调其他涉案地区或成员单位配合办理。
(五)办理结果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促请主办案件地区或成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一定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办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案件办结报告后,及时向交办机关和省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通报案件查办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案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案件办理的重大事宜。
(二)严格工作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督办,不得干涉司法程序或者干预地方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办案,同时不得越权承担应由地方或成员单位负责的工作,也不得越级指挥,随意干预基层办案机关具体工作事项。
(三)务求办案实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督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综合平衡,兼顾涉案各方合法权益。
(四)实行全程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函请案件主办地区或者成员单位反馈阶段性进展情况,督促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依法、依程序认真办理案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调督办档案管理制度,每一件督办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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