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苏财规〔2012〕15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申报及评审的具体要求,现将《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10】5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1】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银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财政部门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贷款。
第三条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中减排效应明显、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
第四条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筛选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对象为江苏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六条符合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项目申请材料后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市县财政部门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借款人、配套资金及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地方财政还款承诺保证等;
(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请表;
(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五)项目单位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后择优报基金管理中心复审。
第九条通过基金管理中心复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正式申报材料(书面稿、电子稿各一份),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单位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当年债权债务变动情况、项目情况简介、项目财务分析(含还款能力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资料(模板附后)。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制作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文本正式报基金管理中心终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评审分初审、专家评审、实地审查三个阶段,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拟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的碳减排效益;
(四)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五)项目单位的债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宗旨和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项目专家评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清洁发展的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成熟;
(三)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生产条件、销售市场是否具备;
(六)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及财务状况;
(七)项目单位的资信情况及综合还款能力;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主要是对项目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上报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前景、有创新、节能效果好的项目进行申报,并认真初审。
第十八条对通过基金管理中心复审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申报要求,对其正式的申报资料再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将不予上报。
第十九条对评审或实地审查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的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择优申报,如因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项目的选择出现失误,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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