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在移动公司注册手机号,但实际使用方是企业,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以员工个人名义在移动公司注册手机号,移动公司开具个人抬头话费发票,但实际使用方是企业,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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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因此,若该笔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企业需提供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