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于何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的手续,同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于何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的手续,同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若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优惠,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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