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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甲单位出租房产给乙单位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000元,前三个月免收租金,第四个月起收取租金,甲于申报期内申报了4-12月的房产税,申报期后税务机关与该纳税人房产税税源登记情况比对发现疑点,经核实要求其补申报前三个月房产税,该单位认为出租房产是根据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既然是免收租金房产税应纳税额是零,单位为何还要补缴?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在免收租金期间,甲单位应该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方式正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