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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该汽车的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该汽车的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