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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取得政府在2012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我单位取得政府在2012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所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