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何时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应何时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