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集团企业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也就是说国税发〔2002〕13号文中规定的统借统还是由集团公司所属的财务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行转借的情况,若是集团公司中的两个子公司直接转借行为,就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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