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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发现一笔货款仍未付清,对方单位也放弃追缴该笔货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注销时发现一笔货款仍未付清,对方单位也放弃追缴该笔货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您单位的这笔货款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