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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所得税政策再发力 准确适用、应享尽享是关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4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纳税人应了解政策适用要求,确保优惠应享尽享。

法人合伙人·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成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